还款期限已过保证人是否担责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7:5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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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沟槽管件厂家
2012年6月1日,被告万某从原告许某处借了4万元。万某给许某写了借条,借款期限是1年。许某为保险起见,特意约定由舒某作这笔借款的保证人。签名书写“保证人:舒某”。然而借款到期后,万某以经济困难为由,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,许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万某偿还借款4万元,并由舒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这笔借款到期日(即2013年6月)至原告提起诉讼(2014年3月)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,因此舒某免除保证责任。最后,法院依法判决万某偿还许某借款4万元,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